科技研究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依托单位管理细则(试行)

2020年05月01日 10:32      点击:[]
附件 1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依托单位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依托单位(以下 简称依托单位) 的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依托单位,是指经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 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审核,具有基金管理资格并予以注册的单位。
第三条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包 含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广东省联合基金项目等, 属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依托单位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出台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省基金委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以及注销;
(二)指导依托单位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
(三)监督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工作;
(四)其他与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依托单位职责
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 力的原则。

- 2 -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积极优化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一)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履行好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结题、资金使用、成果管理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法人管理职责。
(二)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依法依规支配人财物的自主权,合理安排工作和分配资源,有效运用奖惩措施,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三)树立科学正确的科研导向,贯彻“三评”“四不唯”改革精神,注重原创成果和代表作评价。
(四)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审查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防范伦理和安全风险。
(五)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跟踪资助项目实施,监督资助资金使用,坚持服务、管理与监督并重。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制度和人才保障体系:
(一)健全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体系,明确依托单位与基金资助管理相关的工作职责。
(二)建立依托单位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依托单位基金管理的问责问效机制。
(三)建设基金管理队伍,组织基金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省基金委组织的培训活动,保障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和人员变动时的工作衔接,提升管理能力与服务效能。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科学管理基金项目,保障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 3 -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省基金委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加强项目申请阶段组织和管理,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审核,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项目申请质量。
(二)按照基金项目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项目科研日志和档案管理制度,配合省基金委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结题、验收等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验收结题材料。
(四)重视各项报告的填报工作,认真审核,确保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按省基金委要求及时报送。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规范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一)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内部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完善经费使用“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
(二)依照资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审核把关,规范基金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加强验收不通过或结题项目的退款管理,及时清理账目,按要求退回相关款项。
(四)认真审核有合作研究单位参与的项目预算,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基金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加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登记项目研究成果,完善项目结题的后期跟踪管理制度与程序。
(二)鼓励积极利用专利等手段,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 4 -
(三)建立健全科研成果推广普及和转移转化机制,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科学普及与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完善基金科研诚信管理,有效防范和严肃惩戒科研不端行为:
(一)建立科研诚信管理监督制度,涵盖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环节。
(二)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加强项目评审阶段诚信管理,教育管理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参与者、评审专家、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省基金委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维护评审公平公正。
(四)制定本单位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办法,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
(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教育和鼓励科研人员坚守学术本心,大力弘扬科学精神。
第三章 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广东省内和港澳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向省基金委申请注册成为依托单位。省基金委对申请注册单位采用“清单制”“推荐制”进行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予以注册:
(一)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二)业务范围有科研内容的市级以上事业单位;
(三)省实验室及其分中心;
(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 5 -
(五)经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二甲及以上的医院(不含二级未定等医院);
(六)具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
(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
(八)内地与港澳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认定的港澳高校(见附件 2)。
其他具有一定基础研究实力的申请单位,可由省直有关部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联合基金资助方、中科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或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等部门推荐,经省基金委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单位常年均可提出注册申请,省基金委每年至少集中受理一次,以正式发布的集中受理通知为准。
申请注册单位应当在集中受理通知规定期限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向省基金委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时则计入下一个集中受理周期。
省基金委应当及时完成注册审核,充分征求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后做出决定,并及时反馈申请注册单位审核结果。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省基金委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机制,通过材料审核、依托单位实地抽查、电话咨询项目人员、举报核实反馈等方式定期检查依托单位基金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基金委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托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举报,并积极分类进行处理。

- 6 -
第十六条 省基金委建立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制度,对依托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包括履行职责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抽查及奖惩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依托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一经发现,由省基金委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注册或者取消其依托单位资格,并且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依托单位。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基金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基金委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基金项目申报资格 1~2年。
(一)不履行本细则所述的依托单位职责;
(二)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四)截留、挪用资助资金;
(五)其他不履行基金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省基金委作出处理前,应充分征求有关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可主动向省基金委提出注销申请,经省基金委同意后,注销其依托单位资格。被注销资格的依托单位若需重新获取资格,应按照注册流程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 6 -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受到省基金委处理被取消资格的,处理期满后可以按照注册流程重新申请注册成为依托单位,并需报告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连续 5 年未获得基金资助或者连续 3 年未申报基金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暂停其项目申报资格。
被暂停资格的依托单位若需重新获取资格,应按照流程提交恢复资格申请,并报告改进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基金委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 7 -


上一条:《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5 号局令修正版)
下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德胜东路   邮政编码:528000
收费咨询热线:0757-22327061    收费投诉举报热线:0757-22327209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413号 / 信息产业部备案:粤ICP备09215086号
Copyright © 2024   太阳成集团·tyc4633(中国)有限公司-搜狗百科 版权所有